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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11.09 第九屆第七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78.01.22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
| 89.01.09 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
| 90.02.11 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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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會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補助對象:
第一項:凡本會會員英年早逝,其子女就讀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者。
第二項:凡本會會員發生重大事故,因而殘廢或因重病不能繼續執行業務,無力讓其就讀國
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子女完成學業。
該會員於前述原因辦理退會後,其子女仍得享有子女教育補助。
惟前述無法執行業務之原因消失時,自然喪失補助資格。
第三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就讀公私立學校已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金
之獎助者。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助金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
在此限。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夜間部之選讀生。
四、其子女已有職業而能自謀生活或雖無職業但已結婚者。
五、就讀研究所者。
第 三 條: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或重讀,均不得重複請領。
第 四 條:補助金額:
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依據在職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辦法辦理。
第二項:第二條第二項依據在職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辦法所定金額百分之八十補助。
第 五 條:申請辦法:
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檢具當學期在學證明書,並附全戶戶籍謄本。
第二項:第二條第二項檢具當學期在學證明書,並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傷殘或住院證明。凡具
備資格之本會會員子女,得檢具上述文件向本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
審查後發給,逾期則不受理。
第三項:子女教育補助金申請時效:
一、首次申請,於會員本人發生事故之日起一年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委員會提出
申請,經本委員會審核後給付。
二、次年起,則以註冊日起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本委
員會審核後給付,逾期則不受理。
第 六 條:補助金之經費由本會福利基金項下支出。
第 七 條:本辦法由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擬定議決,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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