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實行牙醫師再進修,推展口腔保健知識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舉辦學術演講會。
二、介紹現代牙醫學知識。
三、與內外牙醫學事業單位互動。
四、研究國內外牙科醫療制度、牙醫學教育及牙科醫療行政。
五、檢定並核發本會學分證明書。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 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二、財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負責主管財務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會計組
(一)編定歲入歲出預算書。
(二)管理本會各項款項、會費收繳及執行會計審查職務。
(三)嚴格審查收支,按期送請監事會監查核對。
二、財務管理組
(一)編定本會之財產目錄並負責保管本會之財產。
(二)保管基金。
(三)負責公會財務之購買、變賣及贊助事項。
三、總務組
(一)委員會內部間聯絡及業務之傳達。
(二)與各委員會活動之配合協助。
(三)對外談判交涉業務。
(四)人事、勞務、會計等業務之協調。
四、財務研究組
(一)舉辦與財務管理及經營管理有關之各類演講或座談會,提供新資訊,建立新觀念。
(二)提供會員在牙醫診所之經營管理上所需之觀念及管理制度。
(三)全民健保對牙醫界之影響之各項探討。(著重在財務結構分析方面)。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會計組、財務管理組、總務組、財務研究組,各設組長一人。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三、福利委員會組職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制定各種會員福利實施辦法,謀取全體會員最大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輔導會員互助合作促進會員暨眷屬間之聯誼,謀求會員之福利。
二、設計「開業輔導組」。
三、以行政區域或局部性區域輔導會員成立聯誼社作不定期之交誼活動。
四、舉辦國內郊遊、國外旅遊。
五、舉辦網球、桌球、羽球等球類比賽。
六、組織公會代表球隊,對外參加比賽。
七、舉辦攝影講座及比賽。
八、輔導會員申報所得稅。
九、其他有利於會員福利之各種活動。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聯誼組、服務組,各設組長一人。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四、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負責縱橫公共關係以利業務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加強與主管單位之連繫。
二、加強與黨政機關、新聞傳播單位之連繫。
三、負責與中華牙醫學會充分保持連繫。
四、負責與省市地方公會充分保持連繫。
五、加強與其他醫事團體之連繫
六、加強與其他民間團體之連繫。
七、協助安排接待來訪中之外賓。
八、促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公會之間的關係。
九、積極展開與中國大陸牙醫師公會之連繫、溝通與了解。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民間團體組、大眾傳播組、政府機關組,各設組長一人。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五、醫事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台北市牙醫師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醫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負責為全體會員提供專門公正之意見,鑑定醫療糾紛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及責任鑑定事項。
二、協助調解醫療糾紛事件。
三、爭取參與衛生主管機關醫事評鑑工作。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委員可聘請由非本公會會員擔任,但人數不可超過委員總數的1/3。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牙醫師與病患或其家屬發生醫療糾紛時,得聲請本委員會鑑定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接受醫療糾紛鑑定時,主任委員得與委員共同為之。必要時得約請顧問參與鑑
定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對於會員刊登醫療廣告,如有違反下列事項,將提報衛生局嚴格取締,以維民眾醫
療之正確認知及牙醫師形象。
1、診所連續刊登違反衛生署醫療法規定之廣告,遭衛生局多次寄發行政處分書處以罰鍰。
2、所刊登廣告之內容不實,將誤導正確的治療方式,損及病人之權益。
3、嚴重損害牙醫師形象。
4、違反本會章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及醫事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五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六、財源開發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財源開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負責開發新的財源以利會務之發展。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爭取廣告補助。
二、有關方面財務之支援。
三、爭取各有關方面之財務支援,以俾使會務有更充裕之款項來為全體會員提供更完善之服
務。
四、爭取政府有關機關之經費補助。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七、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編輯出版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各項定期與不定期之有聲與無聲刊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編輯出版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月刊,全稱為「北市牙醫」︱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會訊,英文
名為:TAIPEI DENTAL ASSOCIATION MAGAZINE。
二、依公會或各委員會之需要,編印對外發行之刊物、手冊、書籍或有聲錄音帶、錄影帶等
。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編輯組、發行組,各設組長一人。另編審委員及主筆若干人。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八、法令制度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法令制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從事有關牙醫醫療法令制度,公會組織章程等建設性研究,以保障會員權益
,提高醫療品質,促進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研擬本會章程組織細則。
二、國內外現行有關牙科醫療行政及教育等法令制度之研究、評估與建議。
三、法令制度研擬與設立,另定細則規定之。
四、會同全聯會、中華牙醫學會之法令制度整體計劃,推展本委員會之工作。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另增聘之。以下設備詢組、研討組、宣導推廣組。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二、備詢組參與政府各組織有關牙科醫療、法令制度會議,並負責資料設檔與管理。
三、研討組得設各法案研討召集人,召集有關牙科醫療法令制度,研討與建議,並主辦各式
相關演講及座談會。
四、宣導推廣組負責法令宣導、推廣、溝通,以及出席出版委員會相關事務。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九、口腔醫療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口腔醫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提昇牙醫醫療品質及水準、牙醫醫療資源之評估、提昇牙醫醫療倫理,以期
建立合理化之牙科醫療環境。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向社會大眾宣導正規牙科醫療品質及其醫療價值。
二、收集各種牙科醫療資訊,並提供社會各界。
三、協助新進開業牙科同仁診所標準化。
四、爭取新進牙科同仁獲得正規牙科住院醫師訓練與臨床再教育之機會。
五、協調各學會供給牙醫界各種最新之學術知識,以提昇一般牙醫之醫療水準。
六、對短、中、長期之牙醫人力資源及受醫者做評估,以期建立合理之醫療體系,並配合法
制委員會協助政府制訂前瞻性之牙醫醫療及教育政策。
七、鼓勵牙醫師參予各種人文社會活動,提昇牙醫人文素質,建立牙醫師關愛社會新形象。
八、落實口腔保健教育。
九、主動與牙科相關行業連繫,灌輸並宣導口腔衛生知識,以達宣傳及推廣口腔衛生教育。
十、其他未盡事宜。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六個小組及小組長各一人,再設專案組作機動性籌備及支援。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負責國際間各國之牙醫全國及地方公會的歷史、文化、學術與其他各項最新動
態之資料收集及諮詢,並加強與其之「實質關係」。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搜集各國牙醫全國及地方公會或團體之組織、制度與各項政策之內容、辦法及其他最新
動態。
二、加強與各國牙醫全國及地方公會之雙向關係,並成立姐妹會。
三、積極展開與其他以華人為組織地區牙醫師公會之連繫、溝通與了解。
四、積極加入國際性牙醫師公會聯誼組織。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亞太組、歐美組。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一、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任務為本會規劃短期、中期、長期計劃,供理事會參考。
第 四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每一個半月開會乙次,其他視需要召開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七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八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九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二、牙科感染控制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牙科感染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推廣牙科感染控制,提昇牙科醫療品質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為研究、規劃、宣導及推動「牙科感染控制」之相關事宜。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三、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建構資訊系統,運用資訊系統來提昇行政作業效率,提供會員所需之醫療行
政及其他之資訊,並給予一般民眾之諮詢管道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建立本會內部傳輸系統、網路系統,提供給各部門資訊、資料傳遞交換之系統。
二、本會所需資訊之軟、硬體之採購更新、維修之建議、規範、評估及執行。
三、將各單位所收集而來之訊息,應各單位之需求,予以資訊化處理。
四、建構多樣化資訊共享環境,以滿足各種業務與生活之需求。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以下設三組:
一、規畫組:負責內部規格之規範。
二、執行組:負責工作之執行、統計。
三、諮議組:負責工作之查詢。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會之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四、會務人員考核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委員會依據章程第三十六條暨本會會務人員任用辦法之相關規定成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集理監事及各委員會主委共同組成,設委員若干人,其中常務理事及各委員會
主委為當然人選,另監事會推派三人,其中常務監事為當然人選。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同
。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諮議若干人,由主任委
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另增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同。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制定會務人員保證人之相關標準,並負責會務人員之保證人之對保工作。
二、負責會務人員平日、專案及年終之考核工作,並做成建議案提理事會討論。
三、負責會務人員獎懲事項之初審。
四、考核委員會之初審考核結果,理事長得修正之,並提考核委員會複審後作成正式建議案
,提理事會討論。
五、派員出席會務簡報。
六、其它相關事項。
第 五 條:其執行細則,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第 六 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五、大陸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台北市牙醫師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大陸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促進海峽兩岸牙醫學機構或團體之聯繫合作,加強兩岸牙醫學交流,提升海
峽兩岸口腔醫療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邀請大陸牙醫學專家交流訪問。
二、邀請大陸牙醫學團體交流訪問。
三、組團參加各項大陸牙科學術會議。
四、調查研究大陸牙醫市場未來投資發展之可行性。
五、由理事會與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與大陸相關單位簽訂互利互惠協定。
六、協助處理台灣牙醫師大陸之緊急事件。
七、促進兩岸牙科醫學出版物之交流,並協助確保台灣出版物之著作權。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委員任期與
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應由主委推派一名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任委員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主任委員推派一名副主
任委員代理,若上述人員皆無法出席時,則由主任委員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
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六、牙科助理認證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牙醫師公牙科助理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提昇牙醫醫療品質及水準、推動牙科助理認證事宜、牙科助理教育事宜,以
期建立合理化之牙科醫療環境。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推動牙科助理認證。
二、辦理牙科助理教育。
三、溝通牙科助理在牙科醫療生態中之重要性。
四、推動牙科助理認證層及之提昇。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另視業務之需,設置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
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諮議,除依例由前屆卸任主任委員擔任外,得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另增聘之。
除「職務職」及「病假」外,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委員任期
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義務職。
第 七 條: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參加會外會議,主委為當然代表(或總幹事),不克參加時,由副主委代理,若上述二
人皆無法出席,由主委授權具理事身份之委員代表參加,會後將會議紀錄送公會存查。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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