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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4.21 第十四屆第十四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
| 91.02.24 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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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宗旨∣社會運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以提昇牙醫師形象,維護牙醫界之
權益,參與公益及社會活動為宗旨。
第 二 條:本委員會置於理事會之下,受理事會監督,本委員會之財務為一獨立單位,限專款專用。
第 三 條:業務
一、協助解決牙醫界的整體問題。
二、改善牙醫醫療環境。
三、參與或贊助社會公益活動及社會活動。
第 四 條: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由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任之。另三名委員由
會員(代表)大會直選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委員中推選之
(其中保留一名額予大會直選委員)。另設執行長壹名,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提名,經委
員會通過後任命之。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 五 條: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或五名以上委員之連署召開之。
第 六 條: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若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派一名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第 七 條:委員不克出席,得委託其所屬委員會之其他委員代理出席,該委託應以書面為之,於任
期內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視同放棄委員資格(代理出席者視同出席)。
第 八 條:委員之提案,牽涉到款項撥付時,除指定贊助款外,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提案與本公會之其他委員會業務相關者,應先提報各該相關委員會協商。
二、應經所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三、本委員會同意撥付款項,應經理事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 九 條:社會運動基金,由常年會費依比例編列預算撥付。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之經費來源
一、由台北市牙醫師公會以預算額撥付。
二、贊助款。
三、孳息所得。
第十一條:施行細則得由本委員會訂定之,送理事會通過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簡則由本委員會訂定之,經理事會核定後,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其修改
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卅六條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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