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會為謀求全體會員與民眾之權利與福利,爭取保險醫療福祉,特根據章程第卅六條
之規定成立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凡本公會會員均可列席本會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
第 三 條:本會由若干人組成,其名額同本會推選全聯會牙總台北分會委員名額,其任期與理監事
會同。理事長兼召集人,成員其中三人由大會選聘之,其餘名額由理事會推選之。應聘其
中一人為副召集人兼總幹事,承召集人之命負責本會工作。
若推派全聯會牙總台北分會人選有缺額時,本會得增加名額。
第 四 條:本委員會設諮議若干人,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會同,為義務職。
第 五 條: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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