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委員會依章程第卅六條之規定,特成立「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凡本會之會員均應參加本辦法。
第 三 條:會館基金來源:
一、會員:凡會員入會時繳款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利息收入。
三、房租收入。
四、樂捐。
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
第 四 條:本委員會由七人組成,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兼任,財務主委為當然委員,二人由理事
會就理事中聘選之,另三人由大會就會員中聘選之,並聘其中一人為 總幹事,負責執行
業務。
第 五 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均為義務職。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責規劃與管理審核基金之運用
。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 七 條:凡會員入會時繳會館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息貸款予本委員會,退會時由本委員會無
息退還之。
第 八 條:凡貸款予本委員會之會員,由本委員會視財務狀況,並經由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通
過後,按繳費年資依序無息退款予會員。
第 九 條:會館基金應專戶儲存於公私立行庫,委由本委員會規劃管理。
第 十 條:凡有關會館之增建與整修,所需之費用由會館基金支付。
第十一條:必要時,本委員會得另訂其他細則及管理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理事會追認,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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