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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細則及管理辦法:
78.03.14  第十屆第二次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78.04.13  第十屆第四次 理 事 會 議 通 過
79.03.19  第十屆第四次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79.04.12  第十屆第十四次 理 事 會 議 通 過
85.12.12  第十三屆第十一次 理 事 會 議 通 過
90.04.26  第十四屆第廿六次 理 事 會 議 通 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委員會依章程第卅六條之規定,特成立「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凡本會之會員均應參加本辦法。

第 三 條:會館基金來源:
   一、會員:凡會員入會時繳款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利息收入。
   三、房租收入。
   四、樂捐。 

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

第 四 條:本委員會由七人組成,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兼任,財務主委為當然委員,二人由理事
    會就理事中聘選之,另三人由大會就會員中聘選之,並聘其中一人為 總幹事,負責執行
    業務。

第 五 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均為義務職。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責規劃與管理審核基金之運用
    。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 七 條:凡會員入會時繳會館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無息貸款予本委員會,退會時由本委員會無
    息退還之。

第 八 條:凡貸款予本委員會之會員,由本委員會視財務狀況,並經由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通
    過後,按繳費年資依序無息退款予會員。

第 九 條:會館基金應專戶儲存於公私立行庫,委由本委員會規劃管理。

第 十 條:凡有關會館之增建與整修,所需之費用由會館基金支付。

第十一條:必要時,本委員會得另訂其他細則及管理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理事會追認,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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