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方法:
1.親自到場辦理 。
2.委託辦理﹙未附委託書者恕不受理﹚。
二、規 費:開業執照1,000元。 執業執照300元。﹙開業及變更登記才需繳費﹚
三、處理天數:四天﹙本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包括列假日,因通知補正、天災及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 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重其通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
,期間得予扣除, 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及台北市政府支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處理時間得延長一次﹚。
四、應附證件:
◆ 開業:
1.申請表。
2.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兩年醫師訓練證明文件,專科診所應附專科醫師證書正本及正反面 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4.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5.公會會員證明書一份。
6.診所平面簡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76年以前之建屋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7.二吋脫帽照片二張。
8.軍公教人員請繳離職證明影本。
9.診所設施評估審查表。
10.其它醫事機構請依相關設置標準辦理。
◆ 變更登記:﹙項目如:醫療機構名稱、法人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地址擴充、診療科別、救護車數、病床數
、貴重醫療儀器等﹚
1.申請表。
2.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正本。
3.變更科別時需附專科醫師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變更場所需檢附平面圖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76年以前之建屋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5.公會會員買證明書一份。
6.二吋脫帽照片二張。
7.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攜帶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及收支結存簿冊。
◆ 停業:
1.申請表。
2.開業執照應繳至衛生所保管。
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攜帶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及收支結存簿冊。並先辦妥 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銷毀手續或切結自行保管。
◆ 復業:
1.申請表。
◆ 歇業:
1.申請表。
2.繳回原領開業執照、執業執照正本。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4.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
5.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攜帶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及收支結存簿冊、管制藥品 登記證繳還申請書。並先辦妥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或銷毀手續。
◆ 聘請代理負責醫師:
1.申請表。
2.受聘代理負責醫師應附支援核備函﹙一個月以下者免附﹚、開業執照影本﹙未開業者請附執業執照及專科醫師證 書影本﹚。負責醫師因故無法執行業務者應辦理休業或聘請私人醫院診所台格醫師代理。但代理期間超過一年者,應辦理診所歇業手續。
◆ 診所健保核章:﹙※可郵寄辦理﹚
1.申請表。
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
◆ 補發、換發:
1.申請表。
2.填寫切結書或原領執照。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二吋脫帽照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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