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重申牙齒美白乃為醫療行為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081761682號

主旨:重申有關牙齒美白,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療法第28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