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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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詳如說明段,敬請  查照並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8日衛授疾字第1090101107號函辦理,隨函檢附影本乙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