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重申「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51667939號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應確實依本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醫療法第72條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二、另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本部業於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修正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諒達)。

三、依上開規範規定略以,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四、惟邇來接獲民意代表與民眾檢舉,醫療機構看診時,有同時請多位病人一次進入同一診間看診,導致當事人的病歷、病情遭他人知悉之情事發生。

五、為維護病人隱私,本部再次重申旨揭原則,並請貴局加強督導所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