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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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停業或休診,是否受相關醫療法規限制一案,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醫療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停業或休診,是否受相關醫療法規限制一案,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6日衛部醫字第1100123588號函辦理。

二、查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違者依醫療法101條,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爰醫療機構自發性停業,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備查方式,未規定應以親自臨櫃辦理為限。

三、醫療機構如係依各級政府機關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通知所應為之措施而休診者,無涉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