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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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抽審抽樣作業原則-1110331修訂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111)健保台北字第271號

主 旨:有關「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修訂E1指標一案,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11年3月31日第1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鼓勵牙科院所參加醫療費用總表線上確認作業與上傳檢
  三.
驗(查)結果及醫療影像,新修訂E1及E3指標項目如下,並自111年4月(費用年月)起實施,同步修訂抽樣作業原
      則(詳如附件):
     (一)修訂E1指標:參加「醫療費用總表線上確認作業」
院所,得減計C指標權值分數4分。
  (二)新增E3指標:有上傳「檢驗(查)結果或醫療影像」
院所,得減計C指標權值分數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