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健保公告

健保公告

函轉衛福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4年5月1日生效

114.4.22公告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4年5月1日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1C號令辦理。

二、牙醫(第三部)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一)修正通則四規範:「四歲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就醫年月減出生年月等於或小於四十八個月)之處置費上修為五歲及六十個月。

(二)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

1.第一節牙體復形:修正89001C「銀粉充填」等十二項支付規範

2.第二節根管治療:修正90001C「恆牙根管治療(單根)」 等十項調升支付點數或支付規範。

3.第三節牙周病學:修正91009B「牙周骨膜翻開術-局部」 等十二項調升支付點數或支付規範。

4.第四節口腔顎面外科:

(1)新增92131B「非齒源性口腔疼痛處置-初診」等二項診療項目。

(2)修正 92003C「口內切開排膿」等四十八項調升支付點數或支付規範。

(三)第四章牙科麻醉費:調升96001C「牙科局部麻醉」支付點數。

(四)第五章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

1.修正通則三規範:牙結石清除治療不得另行申報91005C 「口乾症牙結石清除-全口」等六項診療項目。

2.修正 91021C「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一階段支付」支付規範。

三、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公告修正內容: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

 

114.4.30公告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4年5月1日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30日衛部保字第1140116887C號令辦理。

二、牙醫(第三部)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一)修正通則三(一)第3項:具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資格之教學醫院以醫師為單位。

(二)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修正附表3.3.4 項目一、邏輯定義說明「具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資格之教學醫院」。

(三)第五章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修正通則二文字。

三、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公告修正內容: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

 

 

全聯會:檔案名稱 →12.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1140501生效

https://www.cda.org.tw/cda/law_detail.jsp?lwid=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