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確實遵循公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
主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確實遵循行政院衛生署89年5月1日衛署管藥字第89023708號公告規定,以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4年管制藥品重點工作計畫辦理。
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醫師使用第1級至 第3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述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89年5月1日衛署管藥字第89023708號公告,有關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格式、內容如下:
(一)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醫師、牙醫師以手寫方式開立交付病患持向藥局領藥者,內容應包括處方日期、病患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病歷號碼、 疾病名稱、管制藥品名稱及規格、用量及用法、單位、單次調劑日數、單次調劑總處方量、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開立處方醫療機構名稱、處方醫師、牙醫師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聯絡電話及簽章、本處方箋可調劑次數、調劑人員專業證書字號及簽章、調劑日期、調劑 機構名稱、領受人簽名及病患聯絡電話,格式如附件。
(二)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為醫師、牙醫師藉由電腦開立並列印後交付調劑者,得由處方之醫療機構自行製訂格式,內容可免載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
(三)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於同一醫療機構處方及調劑,供病患住院或手術時於該醫療機構內使用者,其專用處方箋格式得由該醫療機構自行製訂,內容可免載單次調劑總處方量範圍、開立處方醫療機構名稱、處方醫師、牙醫師聯絡電話、本處方箋可調劑次數、調劑機構名稱及病患聯絡電話。
三、違反行政院衛生署89年5月1日衛署管藥字第89023708號公告規定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併罰。
四、檢附行政院衛生署89年5月1日衛署管藥字第89023708號 公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及使用紀錄單(住院或手術病患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