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第一階段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事宜
主旨:為落實及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品質,預告本局將於115年4月1日起進行本(115)年度第一階段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敬請周知所屬開業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醫療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 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 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資料蒐集」,違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醫療法第2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三、本(115)年度督導考核業務方式及期程說明如下:
(一) 第一階段全面線上書面審查(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 本年考核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自評表及宣導文宣電子檔,將於115年4月1日起公告於本局網站(路徑:首頁/ 專業人員區/醫護管理資訊/醫事品質管理/督導考核業務/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網址:https://health.gov. taipei/News.aspx?n=38735E71710D8E90&sms=6B 57459627E88F4D)下載參閱。
(三) 為利本局辦理書面審查作業,提醒本市醫療機構,請於115年4月30日前將自評表以填寫線上表單方式或紙本郵寄完成自評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