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六之六,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段,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6日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A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函、發布令影本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附表,詳如附件。
三、本次公告完整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cda.org.tw/)口腔衛生\政府單位專案計畫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