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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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公告 衛生署重申大陸地區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均不得在台灣地區醫療機構見習、實習,甚至執行醫療業務,違者依規定論處 104.03.15 9963
醫事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函,有關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乙案,請會員配合辦理。 104.03.15 9722
醫事公告 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 104.03.15 14470
醫事公告 牙科x光機輻射作業及需辦理之相關程序資料,請會員醫師自行下載或查閱 104.03.15 9211
醫事公告 醫事人員配合公益團體於執業登錄場所外執行醫療業務之報備支援規定 104.03.15 9625
醫事公告 有關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需要,向醫療機構諮詢被保險人之病情或洽調病歷資料相關規定 104.03.15 9267
醫事公告 請院所參照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104.03.15 10081
醫事公告 醫療機構收取「病歷複製光碟費用」收費標準 104.03.15 9187
醫事公告 依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期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請牙醫院所確實辦理牙科X光機輻射安全測試。 104.03.15 8934
醫事公告 交付民眾診斷證明時,應加蓋醫療機關關防 104.03.15 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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