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自 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自 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同步調整醫療機構COVID-19醫療照護措施及感染管制指引,請查照並依循辦理。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 28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26號函(附件1)辦理。

 

二、因應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2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同步調整 C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及陪(探)病管理等醫療應變措施,並整併感染管制指引及取消醫療應變訊息傳遞群組,說明如下:

(一)疑似/感染C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因應取消專責病房及專責ICU編制及設置標準,並回歸常規醫療照護模 GOVID-19住院病人收治原則併入「醫療機構因應 COVIE 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提供醫院依循。

 

1.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含重症)優先收治於單人病室文單人隔間之ICU病床/隔離病室;若病床不敷使 用時,建議採取集中照護(cohorting):若仍無法採取集中照護時,得評估其他合適的安置方式(如:原地收活);若因病情需轉至院內其他單位(如:加護病房,且無法採取前述安置措施時,建議以病人之 臨床照護需求與院內感染管制原則進行風險評估後, 決定收治地點及相應之感染管制措施。

 

2、重症照護建議所有呼吸器應具高效率的過濾裝置,並在使用後依產品說明書進行清潔消毒或更換;應儘量使用拋棄式呼吸器管路裝置;非必要時不應破壞呼吸 器管路的完整性;避免使用非侵入性的正壓呼吸器裝 置,如雙相陽壓呼吸器(Biphasic intermittent positive pressure, BiPAP)、持續性陽壓呼吸器(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CPAP)等。

 

(二)陪(探)病管理:醫院陪(探)病規範回歸常態管理,維持於「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提供陪探病門禁時段及人數控管等建議。

 

(三)感染管制指引整併:針對基層診所、外包工作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專科醫療照護及因應院內發生確定病例應變等指引(附件2),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回歸常規管理,併入「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 制措施指引」。

 

(四)醫療應變訊息傳遞群組:本群組已達成階段性任務,「 醫療應變重要訊息傳遞網絡運作原則」自本年5月1日停 止運作,回歸醫院常態管理。二、修正「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因應COVID-19 醫療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 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下載。

三、副本抄送相關公學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落實執行醫療 機構感染管制措施,以保障病人及工作人員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