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會務公告

會務公告

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療機構產出之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請依本函辦理。

主旨:

轉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避免本市醫療機構產出之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違規丟棄或衍生污染環境之虞,請貴機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日北市環廢字第11230327671號函辦理。

 

二、依醫療法取得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所稱之事業,其事業活動(如醫療行為)產出之各類事業廢棄物,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6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妥善清理,清理前應妥善貯存於場所內,並須於清理前與受託業者簽定相關書面契約,合先敘明。

 

三、邇來查有醫療機構未依規定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或留存相關清理紀錄案件頻生,甚有逕自丟棄於本市捷運站一般垃圾桶之情事。為避免是類廢棄物遭違規丟棄、流向不明、衍生污染環境之虞,敬請貴機構產製之醫療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暨相關法規辦理: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以供檢查」,醫療機構如拒絕執行機關進入場所內進行行政檢查或提供相關資料時,依同法第56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事業廢棄物產源依規定得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醫療機構如以委託清除處理方式清理廢棄物,則應依同項第3款規定:「(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業者)妥善清理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及同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醫療機構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感染性廢棄物)應妥善清除處理,如涉非法棄置可移送刑事調查。

 

(四)「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機構產出各類事業廢棄物應妥善清除處理,並如實登載各項清理紀錄,如相關書件、清理記錄涉虛偽記載者,可移送刑事調查。

 

(五)「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及同款規定「(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5度以上貯存者,以1日為限;於攝氏5度以下至0度以上冷藏者,以7日為限;於攝氏0度以下冷凍者,以30日為限」,醫療機構產出感染性廢棄物,應以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並於清理前妥善貯存場所內之冷藏或冷凍設備,且須依貯存溫度規範定期清理。

 

(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感染性廢物貯存容器、塑膠袋及冷藏冷凍設備均應於外層明顯處妥善標示,以區別、確認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資訊及貯存情形。

 

(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資料應保留3年,以供查核。」及第17條第1項規定:「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1式6聯之遞送聯單……」等規定,醫療機構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業者)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時,應確實登載遞送聯單妥善保存相關清理紀錄,並善盡產源事業責任確保廢棄物妥善清理。

 

(八)「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事業採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醫療機構如以委託清除處理方式清理感染性廢棄物,應於清理前與受託業者簽訂書面契約。

 

(九)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如產出感染性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即前述(二)、(五)~(八)各項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揭「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事項,如貴機構有相關疑問或待釐清事項,可逕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承辦人蘇聖鴻,連絡電話:02-27208889##7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