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有關「牙科X光攝影檢查」業務人員之資格

主旨:有關「牙科X光攝影檢查」業務人員之資格,詳如說明段,敬請轉知所屬醫療院所。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12.07.10第1120702號請辦單辦理。

 

二、依據全聯會第14屆第22次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工作組會議決議辦理。

 

三、拍攝牙科X光攝影檢查業務人員之資格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71662536號函示,X光攝影過程中之擺位放片係為連續性行為與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理有關聯性,且X光攝影涉及疾病之診斷,自屬於醫療業務,應由醫師親自操作或由醫事放射師依醫事放射師法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