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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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福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3年4月1日生效

主 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3年4月1日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3月27日健保醫字第1130105877號函辦理。 

二、牙醫(第三部)修訂內容摘要如下:修正通則五「高齡患者根管治療難症處理」加計之年齡認定,由七十歲以上放寬至六十五歲以上。 

三、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 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公告修正內容: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