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計畫內容(含修訂)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計畫內容(含修訂)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0219健保醫字第1140103328號函公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仁字第02339號函及第02531號函】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說明:
一、114年計畫修訂重點摘錄如下:
(一)本計畫不得併報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12歲至18歲青少年口腔提升照護試辦計畫、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高風險疾病口腔照護計畫。
(二)本計畫得同時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定疾病病人牙科就醫安全計畫」支付標準(P3601C)、「超音波根管沖洗」診療項目(P7303C)、「非齒源性疼痛處置」-初疹診療項目(92131B)及「非齒性疼痛處置」-複診診療項目(92132B)專案案件:依各項計畫及診療項目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並由各項計畫及診療項目專款費用支應,不再額外加成。
(三)修訂醫療團牙醫醫療服務申報點數:每位牙醫師每月平均每診次申報點數不超過4萬點(以加成後論量支付點數計算),若超過4萬點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支付。
(四)修訂【附件二】-特定身心障礙者牙醫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1.氟化物防齲處理(P3002):自閉症、失智症及重度以上病人每六十天得申報一次。
三、計畫電子檔已登載於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歡迎下載使用。
網址:www.cda.gov.tw
路徑:首頁/本會消息/新聞資訊/熱門消息
https://www.cda.gov.tw/cda/news_detail.jsp?nid=987
※歡迎掃描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