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健保公告

健保公告

轉健保署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自114年8月1日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140663964號號函。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0條、第34條規定暨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290號函。

 

三、公告事項摘錄如下: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門診透析及西醫基層總額部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