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師因教育積分不足,致無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醫師法認定疑義

一、依醫師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二、有關醫師因繼續教育積分不足,致無法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無依醫師法第10條規定申請辦理停業或歇業,繼續執業,應依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全文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