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醫事人員執業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牙全聰字第2279號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函-「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衛生福利部民國104年12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詳如附件一。

二、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2、7、13、14、18、22、23條條文;刪除第12條條文;除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三、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規定,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20點,而「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四、檢附「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