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事人員不得違法為產品代言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61663497A號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不得違法為產品代言一案,請轉知各縣市公會並加強對會員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院106年4月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3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林委員靜儀質詢內容辦理。

二、近來發生醫事人員疑似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宣傳內容涉有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請加強對會員之宣導。

三、又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前經本部93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280號函(詳如附件)規定在案。另依醫師法第25條之一第1項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四、此外,藥師法第21條第5款明定,藥師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另依同法第21條之一第1項,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