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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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福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2年10月1日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30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319C號令辦理。

  二。牙醫(第三部)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1.「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非精神疾病)者診察費」(編號00128C及編號00311C)增列自閉症及失智症病人適用。

   2.  編號(01271C、01272C、01273C、00315C、00316C、00317C),刪除支付項目與備註內之「初診」文字,且統一將「檢查」改為「診察」

       3. .分別於編號(01271C、00315C)之備註5增加「本項與00315C(01271C)三年內限擇一申報一次」且分別刪除一年內不得申報00315C(01271C)。

       4.「附表3.3.3 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增列十二項不列入計算之診療項目。

 三.  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亦刊登於全聯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全聯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公告修正內容: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