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
主旨: 為落實《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之規定,請協助轉知所屬開業會員,配合辦理針孔攝影偵測作業,以維護公共場所之隱私與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及本府警察局114年5月28日北市警刑科字第1143046222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市民及就醫民眾之隱私權益,並防範不法偷拍情事,本府訂定並施行「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按該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醫療(事)機構所屬之公共場所(如廁所、更衣室、哺乳室等)應每月至少一次進行反針孔攝影偵測,並留存稽查紀錄,以備查驗。
三、檢附「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及「臺北市公共場所執行針孔攝影偵測檢查紀錄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