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健保公告

健保公告

轉健保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點值超過一定標準地區醫療利用目標值及保留款機制作業方案」及「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點值超過一定標準地區醫療利用目標值及保留款機制作業方案」及「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10月14日健保醫字第 1140121613 號公告,詳附件。

二、修訂重點彙整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點值超過一定標準地區醫療利用目標值及保留款機制作業方案」:

1.第四條保留款之運用,新增第(五)款「鼓勵該分區「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之特定身心障礙者院所牙醫醫療服務獎勵款項,並增列本項第五條保留款運用之計算方式。

2.第五條保留款運用之計算方式,第(二)款第3目浮動點數補助由每點1.5元調升為每點1.7元

(二)「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

1.如院所有執行「巡迴醫療、特殊醫療、矯正機關之牙醫服務地點(以下稱外展點)」,經查為不合格項目屬「A.硬體設備方面」之第3項目及「B.軟體方面」之第7、8、9、12項目任一項不合格者,除經分區共管會議同意另行處理外,應核扣其外展點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與一般門診診察費之差額,並追溯「12個月」或「自院所前次實地訪查合格之次月1日起」追扣該差額(以追扣月份數較小者認定)。

2.不合格者,自訪查該月起,院所(含外展點)不得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

3.訪查抽樣比例:

(1)由分區共管會討論結果辦理,已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院所抽查比例以4%-6%為原則(內含當年度新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訪查家數),未訪查過之院所優先辦理訪查。

(2)外展點抽樣訪查比例:

①由分區共管會議討論結果辦理實地訪查,以4%為原則,未訪查過之外展點優先辦理訪查;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訪查。

②離島地區及矯正機關另由保險人分區業務組與審查分會之共管會議討論可行方式辦理訪查。

③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訪查者,則列入次年度外展點優先訪查名單。

 

三、上述公告修訂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法規資料庫>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總額相關法規。另檢附宣傳單張,請周知會員。